陕西纳税人学堂_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_纳税人受某公司的委托为其管理充电桩,并为该公司的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电费由该公司自行缴纳,上述业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07-30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纳税人受某公司的委托为其管理充电桩,并为该公司的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电费由该公司自行缴纳,上述业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574489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9-07-30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9.其他现代服务。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因此,纳税人受托管理充电桩,应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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