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合同尚未到期的,就提前解除租赁关系的厂房,在19年4月进行的装修工程,19年9月才开具发票回来,这笔装修费用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575995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9-08-06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装修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具有资产性质,如企业注销或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尚未摊销完毕的装修费用可通过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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