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纳税人学堂_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_一般纳税人单位的物业公司水费缴税采用简易征收,收到对方供水局开具的专票,能否用于进项税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9-08-07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一般纳税人单位的物业公司水费缴税采用简易征收,收到对方供水局开具的专票,能否用于进项税抵扣?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576107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9-08-07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因此,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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