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货物运输的物流企业,因交通事故给对方造成货物损坏,已报废。请问对方给物流企业开具的货物专用发票,物流公司作为赔偿,该专用发票物流公司可以抵扣吗?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576176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9-08-07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赔偿款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应该开具增值税发票。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