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公司临时搭建的售楼部,在售楼结束后需要拆除的,该售楼部是否要缴纳房产税?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126147000000000
发文单位: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10-25
尊敬的纳税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是在基建工作地为基建工作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换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免予征税的临时性建筑物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其一必须为基建工地服务,其二必须处于施工期间。
临时搭建的售楼部显然不是为基建工地服务,而是为售楼服务,因而不能满足不征房产税的两个条件,应按财税地字〔1986〕8号文件第十九条的规定,从该临时建筑物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