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纳税人学堂_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_某从事遗址挖掘的企业,在挖掘寺庙在开工和封顶时,为遵从宗教礼仪,会由佛教协会委派灵谷寺的法师做法事,法师取得的劳务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4-11-18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某从事遗址挖掘的企业,在挖掘寺庙在开工和封顶时,为遵从宗教礼仪,会由佛教协会委派灵谷寺的法师做法事,法师取得的劳务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127778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11-18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0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的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因此,法师做法事取得的劳务收入应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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