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纳税人学堂_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_企业报销职工的人事代理费、档案费,取得的职工个人抬头的发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4-11-19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企业报销职工的人事代理费、档案费,取得的职工个人抬头的发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128165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11-19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

因此,企业报销职工的人事代理费、档案费,取得的职工个人抬头的发票,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方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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