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纳税人学堂_山东省临沂市国家税务局_我公司属医药零售连锁药店,在促销活动时顾客购买商品满68元时赠送代金卷5元,顾客用5元代金券在购买商品时视同现金支付,我公司在账务处理时如何处理?

山东省临沂市国家税务局
2015-01-31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我公司属医药零售连锁药店,在促销活动时顾客购买商品满68元时赠送代金卷5元,顾客用5元代金券在购买商品时视同现金支付,我公司在账务处理时如何处理?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131558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临沂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1-31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所以,顾客使用代金券购买商品作为折扣处理,即将代金券作为折扣额在销售货物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注明,财务上扣除代金券后的金额确认收入,税务方面按扣除代金券后的金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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