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是否要按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6137862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1-06-24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和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8、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贴花……”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30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对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如属于上述印花税征税范围的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