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处写的“*文具*办公用品”,数量为“一批”,而不是列明每个产品明细,能否作为入账凭证?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6518974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1-11-04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同时考虑到纳税人经营实际,在增值税发票开具过程中,部分栏次填写时暂按以下情形处理:
“开票人”栏为必填项,“收款人”、“复核”栏根据实际需要填写;
“销售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帐户”均为必填项,由销售方据实填写。其中,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的“名称”栏填写代开税务局名称、“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代开发票税务局代码、“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根据实际业务填写,无此项目可不填。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发票的“开票人”栏、“销售方”的 “开户行及帐户”需要据实填写(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数量”栏需要根据实际业务填写,无此项目可不填。填开不规范的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