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纳税人学堂_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_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款分期支付,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1-11-24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款分期支付,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6522643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1-11-24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因此,股权转让款分期支付的,应在第一笔款项支付时按照全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阅读3
分享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