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纳税人学堂_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_企业之间签订厂房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采取现金补偿和房产补偿方式是否有区别?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2-03-10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企业之间签订厂房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采取现金补偿和房产补偿方式是否有区别?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6547526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2-03-10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因此,企业之间签订厂房的拆迁补偿协议,无需缴纳印花税。采取房产补偿方式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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