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纳税人学堂_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_个人A将其持有的某有限公司20%股权以100万转让给B,由于B延期付款了一个月,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应当在支付100万元转让价的同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17-12-08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个人A将其持有的某有限公司20%股权以100万转让给B,由于B延期付款了一个月,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应当在支付100万元转让价的同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4万元。A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100万元还是104万元确认?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316540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7-12-08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的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因此, A应当按104万元确认转让股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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