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纳税人学堂_广东省国家税务局_纳税人提供充电桩给顾客用于电动汽车充电业务,纳税人向顾客同时收取了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充电服务费是属于销售电力的行为?还是属于现代服务的行为?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8-05-29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纳税人提供充电桩给顾客用于电动汽车充电业务,纳税人向顾客同时收取了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充电服务费是属于销售电力的行为?还是属于现代服务的行为?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435002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8-05-29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此外,根据上述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因此,您司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结合上述文件规定自行判断其实际经营业务的应税行为性质,如属于上述销售货物情形的,应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属于上述提供其他现代服务情形的,则应按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如纳税人的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则应按上述混合销售行为确定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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