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出租物业,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未到期退铺,我司没收的押金要如何处理,是否要交增值税?我司在收取押金的时候已缴纳增值税,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没收押金是不是将已缴纳的增值税转出就行?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442536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8-07-11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因此,根据您所述的情形,该押金属于租赁服务的价外费用,应并入该服务销售额申报计算增值税及开具发票。退回时可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销。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