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纳税人学堂_湖北税务_武汉市青山区个人商铺租赁给公司,税务局代开发票的税率是多少?普票和专票是一样的吗?明细分别是多少?

湖北税务
2019-04-17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武汉市青山区个人商铺租赁给公司,税务局代开发票的税率是多少?普票和专票是一样的吗?明细分别是多少?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555471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税务

发布日期:2019-04-17

尊敬的纳税人:

  个人出租非住房:对其他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月租金不超过10万元,房产税12%;增值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20%;印花税0.1%。

  对其他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月租金超过10万元,房产税12%;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增值税税额的(7%或5%或1%),教育费附加,按照增值税税额的3%,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增值税税额的2%,个人所得税20%;印花税0.1%。

  最新优惠政策文件依据。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2号)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特别提示:我省按50%的幅度减征,即: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缴纳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应纳税额的50%予以减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第十一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即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一样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税办发[2019]5号)文件规定,2月1日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累计月代开金额未超过10万元的,代开的普通发票税额免征增值税,代开的专用发票税额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累计月代开金额超过10万元的,按照累计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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