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为房屋出租房,因业务需要提前与承租方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承租方一定的赔偿金,承租方是否需要向我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7110179070779854848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3-04-03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销售方给购买方的赔偿款不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不能开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