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纳税人学堂_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_补缴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否需要征收滞纳金?若需要,相关文件的依据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19-09-05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补缴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否需要征收滞纳金?若需要,相关文件的依据是什么?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582722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9-09-05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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