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纳税人学堂_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_销售调和油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08-28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销售调和油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来源:陕西纳税人学堂

网址:http://wlnsrxt.shaanxi.chinatax.gov.cn:88/detail?id=7106888591749419008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3-08-28

尊敬的纳税人:

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另外:橄榄油、杏仁油、葡萄籽油、花椒油、牡丹籽油、核桃油、茴油、毛椰子油也属于食用植物油。

若企业销售的调和油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食用植物油的增值税税率为9%,若销售的调和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则为13%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调和油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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