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政策概述 | 主要政策依据 |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
1 |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 |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 1.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 2.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明细)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 | |||
3.非货币性资产(明细)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 | ||||
4.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 | ||||
5.单独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