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税务_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留存备查资料

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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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损失事项名称损失原因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现金损失现金短缺、假币收缴、设计现金的刑事犯罪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 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5.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2存款损失金融机构清算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1.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证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2.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36个月,需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3.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3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债务人依法宣布破产、关闭、解散、撤销、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诉讼案件;债务人失踪、死亡;债务重组;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收回;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等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券声明

8.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可用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9.企业逾期一年以上的,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或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可用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4存货或工程物资损失1.盘亏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1.存货或工程物资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3.存货或工程物资盘点表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4.存货或工程物资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2.报废、损毁或变质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1.存货或工程物资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或工程物资报废、损毁、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和核销资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等。

5.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正常损失的情况分析报告
3.被盗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1.存货或工程物资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4.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正常损失的情况分析报告
5固定资产损失1.盘亏、丢失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1.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2.固定资产盘点表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4.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等
2.报废、损毁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1.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2.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毁、报废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等
3.被盗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3.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等。
6在建工程损失停建、报废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1.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2.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资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3.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7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1.盘亏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2.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3.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2.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1.损失情况说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2.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3.损失金额较大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3.被盗伐、被盗、丢失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1.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8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损失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1.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2.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3.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9无形资产损失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1.会计核算资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2.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3.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4.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10债权性投资损失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债权等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1.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2.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2.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午安,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3.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4.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5.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的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6.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11股权性投资损失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2.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5.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9.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遗产清偿证明(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12关联交易资产损失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 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1.专项说明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13资产捆绑(打包)出售损失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1.资产计税基础确定依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2.资产处置方案
3.各类资产作价依据
4.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5.出售合同或协议
6.成交及入账证明

14内控制度不健全或业务创新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1.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专管部门定性证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2.损失专项说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15刑事案件导致的损失因刑事案件原因,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1.公安机关、人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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