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问题解答_企业自创的商誉能否计算摊销税前扣除?

总局问题解答
2024-07-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自创的商誉能否计算摊销税前扣除?

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sscx/detail?code=0000000002021112300989&flag=2

发布日期:2024-07-05

不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二)自创商誉;(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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