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热线问题选编2023年第7期

2023-07-26
来源:

热线问题选编2023年第7期

发布时间:2023-07-26信息来源: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1.年度汇算退税是否必须用本人银行卡账户?
  答:为了保障您的资金安全,您需要使用本人银行卡账户办理退税。


2.符合什么条件的银行卡能够接收退税?
  答:符合条件的银行卡须具备以下条件:
  (1)银行卡需为纳税人本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户;
  (2)为保证您成功退税,建议您填报I类账户,具体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或直接向开户银行查询或咨询;
  (3)收到退税前,请保持银行卡状态正常。如果您的银行卡账户处于注销、挂失、未激活、收支有限额、冻结等状态,均可能影响您收到退税。


3.退税进度显示“国库退库失败”,该怎么办?
  答:这种情况下,请您关注申请退税的银行卡账户是否为本人账户,该账户是否处于注销、挂失、冻结、未激活、收支有限额等状态。如果遇到该种情况,需要重新填报您本人符合条件的银行卡账户并提交退税申请。


4.补税金额较大,补税时系统提示超过支付限额,应该如何处理?
  答:出现这种情况,一般是因为您的银行卡设置了网络支付上限,您需要联系发卡银行调整相关设置。
  另外,您也可以分期缴纳税款。即,在您申报完成后,可以在“确认缴税金额页面”点击支付金额旁的“部分缴款”按钮,在弹出的提示框中输入缴款金额即可实现分期缴税。需要说明的是,您需要在6月30日法定汇算期结束前缴纳全部税款,否则将产生滞纳金。


5.如何确定补税成功?
  答:系统会生成缴税记录。您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etax.chinatax.gov.cn)、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等查询您的缴税情况。


6.纳税人退回留抵退税款,想享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应如何办理?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第十条的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向纳税人出具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7.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8.现行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内容是什么?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文件有关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文件有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9.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六、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
  八、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2022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10.企业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一、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
  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阅读0
分享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