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https://shaanxi.chinatax.gov.cn/jact/front/mailpubdetail.do?transactId=46375&sysid=181
详细信息
标题: 违约金是否需要开增值税发票?
内容:
客户购房签订认购协议,并缴纳定金,未签订购房合同;因客户违约不再购买房屋导致违约,我司将定金扣罚作为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办件分类: 其他事项
办件编号: NSZX20240300018
提交时间: 2024-03-01 15:04:45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综上所述,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问题中贵单位因客户违约不再购买房屋收取违约金,未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不缴纳增值税,也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4-03-01 15:59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