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https://shaanxi.chinatax.gov.cn/jact/front/mailpubdetail.do?transactId=46650&sysid=181
详细信息
标题: 已交营业税开具免税发票
内容:
其他城市公司(房开企业)迁移至西安,营改增以前开发,还建房已交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迁移后需要开具免税发票是否可以?如果可以需要什么资料和程序?
办件分类: 其他事项
办件编号: NSZX20240400091
提交时间: 2024-04-03 10:53:28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议您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业务补开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陕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 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4-04-03 11:08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