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https://shaanxi.chinatax.gov.cn/jact/front/mailpubdetail.do?transactId=47024&sysid=181
详细信息
标题: 企业因销售商品发放给消费者的网络红包是否要缴个税
内容:
请问企业在销售酒类商品过程中,对消费者开瓶消费时可以通过微信扫码中现金红包(网络派发到消费者个人微信钱包中),这样的活动是否可理解为消费者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是否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应的文件是什么?谢谢!
办件分类: 其他事项
办件编号: NSZX20240500193
提交时间: 2024-05-16 12:34:21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陕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 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4-05-16 15:07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