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纳税咨询_接受捐赠取得的专票可以抵扣吗_接受捐赠取得的专票可以抵扣吗?

陕西纳税咨询
2024-05-31
来源:陕西省税务局

原文链接:https://shaanxi.chinatax.gov.cn/jact/front/mailpubdetail.do?transactId=47127&sysid=181

详细信息

标题: 接受捐赠取得的专票可以抵扣吗

内容:

接受捐赠取得的专票可以抵扣吗?

办件分类:

办件编号: NSZX20240500212

提交时间: 2024-05-31 16:14:49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另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36号明确,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的无偿捐赠行为,捐赠方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赠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未用于相关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则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类似的,正常采购中即使采购方最终并未支付相应款项,因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所以购入方可按规定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陕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 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4-05-31 16:58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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