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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非出口企业,增值税进项留底抵减增值税欠税,对应附加税如何抵减
咨询对象: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非出口企业,增值税进项留底抵减增值税欠税,对应附加税如何抵减?1、我公司用增值税进项留底抵扣增值税欠税,但对应增值税附加税计税基数未减少。是否应参照进项税留底退税,退税金额在以后期间附加税计税基数中扣除?2、前期咨询地方税局,税局回复依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城建税计税基数需加上免抵税部分,但增值税免抵政策适用于出口抵内销的出口企业,我司非出口企业不适用此情形,同时按此条款城建税计税依据为实际交税金额,是否对应部分附加税也应在抵欠税同时减少附加税?3、依据进项留底抵欠类似于进项留底退税,抵扣欠环节未减少当期附加税计税依据,后期申报时再此缴纳附加税,导致实缴增值税金额#62增值税附加计税依据,加重纳税人税负。
办件编号:NSZX20231101512
咨询时间:2023-11-15 17:23:45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因此,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部分要缴纳附加税。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11-16 1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