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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换购房退个税
咨询对象: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本人2023年10月1日出售一套绵阳涪城区继承得来的房产(产权证只有我的名字),实际交易价格27万,税务核定价40万,按20%交税8万元。2023年11月15日(一年内)我在绵阳市区再购买一套房产交易价格50万,税务核定的交税价也是50万(产权证上只有我的名字)。请问,是否限定退税范围为按房款*1%核定缴纳个税的范围?假定其他条件符合政策,像我这种因继承按20%交个税的,是否可以申请全额退个税8万?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30号)
办件编号:NSZX20231101515
咨询时间:2023-11-20 10:52:55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与核定计税价格不一致的,以核定计税价格为准。
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11-20 1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