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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商贸流通企业从农户手中购买免税初级农产品,可否计算抵扣进项税
咨询对象: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您好,请问下,我们公司是一个茶叶的商贸流通企业,一般纳税人。我们公司从合作社,采购的毛茶,取得的合作社开具的免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按照普票上的金额,作为基数,乘以9%,计算抵扣进项税么?如果是从小农户的手里采买茶叶,我们公司开具收购发票,作为商贸流通企业,并非生产加工企业,请问仍然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么?谢谢
办件编号:NSZX20231101519
咨询时间:2023-11-27 14:55:23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根据财税(2018)38号文件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税〔2019〕39号文件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11-29 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