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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咨询对象: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您好,请问由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时由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该资本公积是由机构的投资溢价产生的),这种情况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于国税发[1997]198号政策吗?
办件编号:NSZX20231101522
咨询时间:2023-11-28 17:37:43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11-29 1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