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留言咨询_增值税_我把我自己用过的东西卖了,要不要缴增值税呢?

四川留言咨询
2024-02-06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网址:https://sichuan.chinatax.gov.cn/jact/front/mailpubdetail.do?transactId=8263&sysid=8

办件标题:增值税

咨询对象: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我把我自己用过的东西卖了,要不要缴增值税呢?

办件编号:NSZX20240201542

咨询时间:2024-02-06 11:02:57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2-06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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