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址:https://sichuan.chinatax.gov.cn/jact/front/mailpubdetail.do?transactId=8263&sysid=8
办件标题:增值税
咨询对象: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我把我自己用过的东西卖了,要不要缴增值税呢?
办件编号:NSZX20240201542
咨询时间:2024-02-06 11:02:57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2-06 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