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址:https://sichuan.chinatax.gov.cn/jact/front/mailpubdetail.do?transactId=8991&sysid=8
办件标题:餐饮企业员工餐问题
咨询对象: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宾馆企业,内有餐厅对外经营,同时设有员工食堂,免费为员工提供员工餐,作为职工福利,在企业所得税上需要视同销售吗,如果视同销售,我的收入和成本应如何确定。同时部分员工也可以自行充值在员工餐厅消费,员工自行充值的这部分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需要是同销售吗,如果视同销售,收入和成本如何确定。自行充值的这部分在账务上应该如何处理。
办件编号:NSZX20240401610
咨询时间:2024-04-24 16:57:05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4-25 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