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留言咨询_残疾人领取企业年金相关问题_您好,有3以下问题咨询?1.请问残疾人在领取企业年金时是否能享受《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的通知》(川…

四川留言咨询
2024-04-26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网址:https://sichuan.chinatax.gov.cn/jact/front/mailpubdetail.do?transactId=9033&sysid=8

办件标题:残疾人领取企业年金相关问题

咨询对象: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您好,有3以下问题咨询?1.请问残疾人在领取企业年金时是否能享受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川府发〔2019〕26号)相关个税优惠政策。2.若能够享受税优政策。具体如何办理?是在企业在申报纳税时扣除还是可以纳税后自行在个税APP汇算清缴时申报?3.我们企业管辖两省一市(四川、重庆、贵州),企业年金纳税地在四川成都市,那么重庆和贵州的残疾职工能否享受退税?如何办理呢?

办件编号:NSZX20240401613

咨询时间:2024-04-26 10:49:55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四、关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政策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9〕26号)规定: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予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残疾人限额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6000元;孤老人员、烈属限额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0000元。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4-26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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