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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咨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相关问题
咨询对象: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请问个人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企业法人,也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规定先完成税款缴纳,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吗?
办件编号:NSZX20240501632
咨询时间:2024-05-09 11:44:36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规定:一、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前,应先持相关资料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缴纳(纳税申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5-09 1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