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期,威科中国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分局举办了主题为“便民春风办实事,税企交流解难题”的税企交流座谈会。此次座谈会邀请了二十余家不同行业大型集团公司的财税负责人参与交流。第四分局就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重要税收政策进行了讲解,对各财税负责人提出的诸多问题进行了现场答疑。威科编辑将答疑问题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汇总整理,方便用户参考。
增值税
问题1:提供服务,付款方和接收服务方不一致,发票开给谁?【查看解答】
回答:如果没有合同约定,且付款方是代接收服务方付款,就此项增值税应税服务,应将发票开给接收服务方。
问题2:向境外公司借款,还款(本金+利息)代扣代缴增值税?【查看解答】
回答: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如果符合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问题3: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90天后发生的,暂不缴纳,待实际收到利息时缴纳。上述金融企业是否包含小贷?【查看解答】
回答:如果小额贷款公司被金融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其具备金融业行业资格,则可按照金融企业适用该政策。
问题4:促销行为:买小送大,赠送的物品价值与出售价值相差悬殊,是否有视同销售风险?【查看解答】
回答:销售商品买一赠一,增值税不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 》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问题5:和许多省市不同,北京市将农产品贸易也纳入了增值税核定扣除政策。我司从上游供应商处采购农产品,都可以获得专用发票。请问是否可以申请凭票据实扣除?【查看解答】
回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201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7年第10号)规定,对我市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家具、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并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38号通知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问题6:企业取得的个税手续费返还,并不需要向税务机关开具发票,企业是否需要就收到的金额缴纳增值税?按何种税率?如何填报申报表?这部分收入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查看解答】
回答:增值税:个税手续费返还应缴纳增值税,税率6%。企业所得税:正常确认收入,不属于免税收入。
问题7:增量留抵退税政策中,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六个月是指哪六个月,是否是申请优惠政策之前的六个月?【查看解答】
回答:政策有效期内,任意连续六个月,但纳税人应注意的是,已经申请过留抵退税的连续期间不能重复计算。
问题8:2021年第15号公告先进制造业如何判断是否属于符合优惠政策的行业范围?开票税目?是否需要提前在税局或其他政府机构进行认证或者备案?【查看解答】
回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二、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无认证或备案要求。
问题9:已经申请过一次留抵增量退税,第二次申请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是连续六个月增量和增量金额(仍然和2019年3月留抵税额比较)吗?【查看解答】
回答: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不管哪期申请,均与2019年3月的期末留抵税退比较。
问题10:自然人取得的经营收入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查看解答】
回答: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问题11:根据39号公告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时,若企业按季纳税,是否不需满足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要求?【查看解答】
回答:按季纳税的纳税人,第二季度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
问题12:根据15号公告规定,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指其先进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全部销售额包括企业服务收入吗?【查看解答】
回答:全部销售额指全部的增值税销售额,包括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问题13:加计抵减额是否可以参与留抵退税?【查看解答】
回答:加计抵减政策属于税收优惠,按照纳税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用于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但加计抵减额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从加计抵减额的形成机制来看,加计抵减不会形成留抵税额,因而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14:企业招录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企业工作期间已经脱贫,或者在招录前就已经脱贫,能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查看解答】
回答: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如果在招录前已经脱贫的不得享受财税【2019】22号中的优惠政策;如果贫困人口在企业工作期间脱贫,可以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问题15:甲公司是乙公司在境外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无偿借款给乙公司,请问乙公司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么?【查看解答】
回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乙公司不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问题16: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考虑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看解答】
回答: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45号)
问题17:公司给员工报销供暖费,公司要求供暖费发票开具公司抬头,但是供暖企业只给开个人抬头怎么办?【查看解答】
回答:首先,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在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也就是销售方向购买方开具发票。任何人不得要求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其次,公司给员工报销供暖费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核算,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企业支付的职工福利费没有要求必须取得发票。
问题18:物业公司代收的居民供暖费,能否比照供热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查看解答】
回答:对物业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价格代为收取的居民供暖费,可比照供热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19:我们是一家酒店,属于一般纳税人,疫情期间我公司享受了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今年1-2月我公司因客户需要开具了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最近关注到这项政策延期到今年3月底,请问我们前期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必须追回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么?没开具专票部分可以享受么?【查看解答】
回答:在2021年1月1日至7号公告发布之日(2021年3月17日)期间,你公司提供住宿服务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应将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免税。如果你公司确实无法追回在上述期间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按规定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需要就已开具发票的业务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上述期间未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符合免税政策条件的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
问题1:零售平台业务(商家向用户销售商品,平台提供平台技术服务和履约服务),商品在分拣和运输中发生毁坏。平台向商家承担赔偿责任,在企业所得税前能直接凭内部凭证扣除吗?【查看解答】
回答:可以。
问题2:企业为员工报销假期返乡探亲路费,是否可计入“管理费用-差旅费”全额税前扣除?还是应作为“福利费”限额扣除?【查看解答】
回答:职工假期返乡探亲的路费不属于企业的管理费用,应作为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
问题3:企业调用外地干部来京工作,为其租房,并且房租由公司承担且取得公司抬头发票,这部分费用是否应作为“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查看解答】
回答: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
问题4:9月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后,是否可以在年度一起准备备查资料?【查看解答】
回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第二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这里的其他资料,指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留存的资料,主要包括,研发项目计划书、研发人员名单、委托研发合同、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等。
问题5:关联业务往来报告年度申报-融通资金表利息本金的取数逻辑是什么?【查看解答】
回答:据实填写。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间没有勾稽关系。
第4列“借贷金额”:填报关联借贷的本金金额。
第6和7列“境外关联交易金额(利息)”和“境内关联交易金额(利息)”:填报包括由于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关联债权投资而实际列支的利息、支付给关联方的关联债权性投资担保费或者抵押费、特别纳税调整重新定性的利息、融资租赁的融资成本、关联债权性投资有关的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协议的名义利息、取得的关联债权性投资产生的汇兑损益及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问题6:希望咨询下如果汽车企业有发放员工的车展门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会被列支为哪类费用?是否可以作为培训费?【查看解答】
回答:企业所得税上对费用类别的划分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是按照会计的核算标准确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符合上述条件,且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规定税前扣除凭证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7:非高新技术或者研发企业,如果有IT部门自行研发的项目,是否有资格申请研发加计扣除呢?【查看解答】
回答:只要不是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是否是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研发企业无关。
问题8:关于先进制造业的认定标准,医药销售公司+外包生产是否符合,是否可以享受100%加计扣除?【查看解答】
回答:是代理销售别人生产的医药产品?还是本企业研发的产品,外包借用别人的生产线生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如果是前者,不属于;如果是后者,应该是属于。
问题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饮料制造是否包括液态奶?如果企业生产奶粉及液态奶,是否可以享受政策?【查看解答】
回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关规定界定。
在最新版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饮料制造项下有含乳饮料制造一项,具体定义是指,以鲜乳或乳制品为原料(经发酵或未发酵),加入水、糖液等调制而成的可直接引用的含乳饮品的生产活动。
饮料制造项下的固体饮料制造也是指的含添加剂的。不包括奶粉。
液态奶和奶粉的制造应属于乳制品制造。
问题10:《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中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现在对广告宣传费是否有规范的定义。现在推广的形式很多,除了线上、线下的广告,还有APP推广、活动推广、买赠推广等,哪些是可以计入的广宣费?【查看解答】
回答:税法上没有作为一个税收专有名词来定义,实际操作中可以参照会计口径。税法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还是本着合理性原则。
印花税
问题1:与境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境外是否也要在境内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查看解答】
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 》(财税字第255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根据《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五条规定:“‘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税收征管
问题1:近两年,税务新政层出,对于税务从业者的信息更新,有什么建议?【查看解答】
回答:建议持续关注税收新政,及时更新税收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