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掉期业务增值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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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3-11-16
纳税人所属地:浙江
问题内容:外汇掉期是指交易双方在一前一后两个不同的起息日进行方向相反的两次货币交换。在第一次货币交换中,一方按照约定的汇率用货币A交换货币B;在第二次货币交换中,该方再按照另一约定的汇率用货币B交换货币A。
我的问题是:外汇掉期交易涉及两次货币交换,1.每次外汇货币交换都要计算纳税?2.等第二次货币交换后,总体来看盈亏,盈利就计算纳税,亏损作为金融商品转让负差?3.外汇掉期交易按照外汇转让纳税,还是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3-11-22
答复内容: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外汇掉期实际就是外汇转让,应该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