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微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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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4-04-04
纳税人所属地:河北
问题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微企业是否可以享受附加税费、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4-09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您好,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回复,您咨询的问题为: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今年还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五、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