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减一(1067433007) 2021-03-18 08:33:52 涉 税 问 题 学 习一、问:汇雅公司是武昌的一家花木种植企业,请问签订花木植物的租赁服务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二、问:企业在销售货物的过程中存在对外出租包装物的情况,目前押金已经逾期1年以上,是否存在增值税风险?、三、请教:在汇雅公司兼职的员工(不在汇雅公司交社保),按一般劳务非连续性报酬申报个税,税率按劳务报酬的税率先预交,汇算时纳入综合所得按工资薪金累进税率计算再退税。请教大师,为啥一般劳务不直接按工资薪金的累进税率直接预交?
咨询人:三十减一
咨询时间:2021-03-18
回复单位:12366纳税服务处
回复时间:2021-03-18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文件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立合同人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在印花税税目表的“财产租赁合同”税目中并没有列举花卉租赁合同项目,因此花卉租赁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第二,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文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一条“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的规定取消后,为了加强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减轻当年新入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现就完善调整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三、符合本公告规定并可按上述条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四、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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