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留言平台_【潜水】ᡨ᠋ᡳ᠍ᠶᡝᠰᠠᠨ铁山(414469468)12:09:59k、员工出差发生的就餐费用可否作为差旅费扣除?问∶员工在出差过程中发生的就餐费用(公司内控制度规定

2021-09-03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留言咨询平台

【潜水】ᡨ᠋ᡳ᠍ᠶᡝ ᠰᠠᠨ 铁山(414469468) 12:09:59k、员工出差发生的就餐费用可否作为差旅费扣除? 问∶ 员工在出差过程中发生的就餐费用(公司内控制度规定伙食费)会计上作为差旅费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中是否要调整为业务招待费处理?a、请教下:已在一个城市成立分公司(主营工商注册代理、代理记账等)、由于在该城市不同区设有办公场所,被工商局要求在不同区设立新的公司,请问该城市成立的分公司不能本城市内跨区设立办公地点经营吗?必须要在不同办公地点都要设立不同的分公司进行工商登记吗?有相关依据吗?b、企业转让不动产。当时取得不动产时,发票日期是2016年4月13日;但不动产权证是2018年;请问现在转让不动产, 以哪一个时间界定?以便我确认用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

咨询人:ᡨ᠋ᡳ᠍ᠶᡝ ᠰᠠᠨ 铁山
咨询时间:2021-09-01
回复单位:12366纳税服务处
回复时间:2021-09-03

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k、①关于会计账务处理问题,建议您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执行。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二十条规定,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件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加强日常监督,打击不法活动。(二)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a、关于“由于在该城市不同区设有办公场所,被工商局要求在不同区设立新的公司”,请贵公司拨打027—12315或者直接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咨询确认。

b、对于纳税人通过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取得的不动产其取得的时间,应按照房屋产权证明注明的时间计算,没有产权证明的,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计算。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阅读1
分享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