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体名称 | 喀什月勤商贸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310172697375XU |
| 法定代表人 | 杨月勤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成立日期 | 2006-03-15 |
| 住所 | 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十八村朝阳路182号(佳和大厦)1幢1层S01号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喀税稽稽罚(2024)5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2-04 |
| 处罚内容 |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以隐匿收入骗取留抵退税 |
| 罚款金额(万元) | 333.0050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喀什月勤商贸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
| 违法事实 | (一)你单位通过在账簿上少计收入方式造成少缴税款 检查人员通过实地核查你单位经营场所、查阅账簿资料、盘点库存、金三系统基础数据及申报数据查询比对等方式发现你单位通过少计茅台酒销售收入方式少缴税款。你单位2021年少计销售收入8,101,675.7元(不含税,以下均为不含税收入),2022年少计销售收入3,267,381.01元,2023年1-9月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错误多计销售收入1,691,232.5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喀什月勤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等,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 证据2:你单位检查期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已缴税金明细表,证明你单位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情况。 证据3:喀什月勤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明细表;“应收账款—客户”明细账及记账凭证复印件;茅台销售系统的销售流水复印件;喀什线下线上销售手工帐复印件;销往成都、乌市手工帐复印件及运单复印件;少计收入确认表;库存货物盘点表;商品销售单复印件;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少计销售收入情况。 证据4:记账凭证(2021年12月16#、21#、22#、7月16#;2022年5月13#、6月12#、12月10#、7月11#)及情况说明,证明你单位营业外支出等不符合税前扣除列支、应视同销售的未确认视同销售情况。 (二)你单位对外购商品无偿捐赠行为未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对不符合进项抵扣条件的项目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2022年5月,你单位将购进的眼镜、电视机、运动服、裤子、鞋子等共计155,710元进行无偿捐赠给其他单位,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51,576.12元,实际确认0元。同时你单位将外购产品用于交际应酬,企业所得税未依法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2021年你单位将购进的茶叶用于招待、报销客户住宿费等项目共涉及进项税额2,784.97元违规进行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2022年你单位报销客户住宿费涉及进项税额1,220.12元违规进行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2023年1-9月,你单位报销客户住宿费、取得的运输发票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注、为员工购买意外险等项目共涉及进项税额1,112.6元违规进行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你单位提供的进项抵扣清单;取得的住宿、购买茶叶、保险的票据复印件,证明你单位 |
| 处罚依据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通过在账簿上少计收入方式造成少缴税款(增值税2,064,044.4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3,292.49元、企业所得税3,364,622.69元)的行为为偷税,鉴于在检查的过程中,你单位积极配合,主动供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且在5年内首次发生上述违法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2,785,979.8(5,571,959.59元*0.5)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单位通过在账簿上少计收入减少销项税额方式骗取留抵退税款,处骗取留抵退税款金额一倍罚款,即74,070.33元。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及时补扣应扣未扣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940000元,鉴于你单位已积极通过预缴方式补扣税款,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470,000.00元。以上处罚金额共计3,330,050.13元。 |
|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531000103732307 |
| 数据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00000010183429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