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税务问答_发票事宜_随着电动车越来越多,为方便员工电动车充电,公司允许员工电动车使用公司电力进行充电,公司收取充电电费(不加收任何费用),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票吗,需要上缴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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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用户游客,您于2021-09-28进行了咨询
收信人: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04号咨询员
主题:发票事宜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04号咨询员:
随着电动车越来越多,为方便员工电动车充电,公司允许员工电动车使用公司电力进行充电,公司收取充电电费(不加收任何费用),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票吗,需要上缴增值税吗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04号咨询员回复于2021-09-28
游客: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同时又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