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税务问答_房产税怎么交_请问房产税怎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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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用户游客,您于2020-04-20进行了咨询
收信人: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20号咨询员
主题:房产税怎么交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20号咨询员:
请问房产税怎么交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20号咨询员回复于2020-04-20
游客: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的,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七条的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同时又根据《自治区地税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政发[86]137号)第七条的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于每年四月和十月两次交纳,每次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再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的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第五条的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第六条的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再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综合税源信息报告
【办理材料】
房产税纳税人: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从价计征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2份
(2)不动产权属、房产原值资料复印件1份
2.从租计征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2份
(2)不动产权属、租赁协议资料复印件1份
房产税申报
【办理材料】
1.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2 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发生变化:
《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2 份
《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2 份
2.不支持免填服务的税务机关所辖的房产税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
《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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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与相关部门核实: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按月申报。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