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营改增_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七)

厦门市税务局
2016-06-15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七)

网址:http://xiamen.chinatax.gov.cn/content/894297836.html

发布日期:2016-06-15 17:43

来源:厦门税务

1 、企业买卖股票应如何纳税?
答:应按金融服务 —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2 、典当行的赎金收入如何征税?
答:典当行提供的典当服务属于贷款服务,其收回的赎金超过发放当金的部分属于贷款利息收入,应就利息部分的收入缴纳增值税。
3 、采取简易办法征收的建筑项目,能否抵扣取得进项税额,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建筑项目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填写 3%。
4 、物业管理公司兼营房屋租赁业务,向租赁户收取物业费和租赁费时是否需要按不同税率分别开具发票?
:不同税率项目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5 、物业公司受业主委托将电梯轿厢出租给广告公司发布广告取得的公告收入、小区内地面提供给外来商户摆展收取的场地费收入、小区地面停车费收入如何征税?
答:以上业务均按出租不动产征税。
6 、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同时也向业主提供其他服务,如向业主提供车位租赁、日常生活物品销售、入户维修服务等业务,是否可认定为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征税。
答:上述行为属于兼营行为,不属于混合销售,企业应分别核算销售应税服务、货物、劳务的销售额。
提供车位租赁,按照出租不动产征税;销售生活用品按照销售货物征税;提供维修服务的,按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税。
7、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甲方是产权人,物业公司是乙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房屋的产权人可以和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管费,甲方将商铺租给第三方,第三方向乙方交物管费,物业公司是向合同甲方开发票还是向实际付款人开发票?
答:物业公司应向第三方(承租人)开具发票。
8、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承租不动产后再转租,是执行简易计算办法征收还是一般计税办法征收?
答:“转租”也是不动产取得的一种方式,若物业公司转租的是 2016年4月30日之前承租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9、保险公司业务推广过程中赠送客户宣传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对应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答:保险公司在开展保险业务过程中,对购买保险的客户赠送的物品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对应进项可以按规定申报抵扣。
10 、财产保险公司赔付成本中涉及物损部分能否进项税额抵扣?
答:财产保险公司自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发生机动车辆保险赔付时,从修理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1 、学生在学校报刊上刊登论文向学校缴纳版面费,学校按照什么服务征税?
答: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含了特许权、经营权、席位权、名称权等,“版面费”应属于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适用 6%税率和3%征收率。
12 、厦门市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等,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国税是否要一起代征地税的附加税?外地企业来下临时经营,在厦门进行预缴增值税时,国税是否要一起代征地税的附加税?
答:经与地方税务局协商,跨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地方附加,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我局暂不代征。
13 、企业为了能够顺利销售产品,与购买方约定分五年支付本金及资金占用费,对于收取的这笔资金占用费是否按照价外费用还是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 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如果是一项销售行为分次收取价款的情况,含在售货价款中涉及到的各项名目的费用属于价外费用,按照销售商品适用税率征税,题中描述的资金占用费也应属于此种情形。如果是因为销售行为没有达成而收取的违约性质的资金占用费才属于贷款性质的利息收入。
14 、我司运营公共自行车,财政以补贴的形式拨付我司运营经费,请问收到这笔财政补贴经费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3号文规定,目前只有中央财政补贴才是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其他的财政补贴应该增收增值税。具体补贴适用的税率,参照企业运营的业务以及补贴的征税品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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