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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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8-05 19:26
来源:厦门税务
1、企业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地税机关将其中的2%支付(或“返还”)给企业做为企业为税务机关代扣代缴的收入,这部分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按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2、企业有2016年4月30尚在建设的不动产,预计5月份底可以完工,5月1日以后企业签订不动产租赁合同,可否选择简易计税?
答:自建不动产项目,可按自建不动产建设施工起始日期确认是否属于房地产老项目。该项目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
3、托儿所、幼儿园、学校提供免税保育和教育服务原使用原财政非税收入票据的,能否继续使用?
答:托儿所、幼儿园、学校提供免税保育和教育服务仍可继续使用原财政非税收入票据。
4、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免税医疗服务原使用医疗收费票据的,能否继续使用?
答: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免税医疗服务仍可继续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5、企业请家政企业上门提供办公环境保洁服务,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提供办公环境保洁服务属其他生活服务,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6、会议打包服务含住宿、餐饮、场租能否统一按提供会议服务开具发票?
答:会议场地出租及会场服务属会议服务项目,可统一按照会议服务开具发票;住宿、餐饮属兼营项目,应分项开具发票;会议打包服务含会议用品采购的,应按货物销售开票、征税。
7、酒店业客人损坏酒店物品(客房用品或餐具等),取得的赔偿款是否应视同销售?如需视同销售,按货物销售还是住宿或餐饮服务计算?
答:应视同销售,按销售货物征税。
8、酒店业长包房,是适用住宿服务还是不动产租赁?
答:按住宿服务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