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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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4-21 09:57
来源:厦门税务
1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上述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2、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又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提供服务并结算工程款的,由哪一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3、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吗?安装以后为电梯提供的保养服务,应按照什么税目征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4、企业提供植物养护服务,应按照什么税目征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5、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第六条规定:“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上述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6、营改增之前,发生的营业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还可以补开增值税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7、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第九条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8、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改为360天了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第十条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