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体名称 | 维益食品(苏州)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0530343516 |
| 法定代表人 | JEFF KIM |
| 企业类型 | 分公司 |
| 成立日期 | 2012-09-10 |
| 住所 |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436号1202、1203室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静税罚﹝2022﹞35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11-21 |
| 处罚内容 | 向维益食品(苏州)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未为Jeff Kim、黄小玲及黎松基发放交通补贴及其他费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分别处以罚款292,593.75元、80,190元及295,446.69元,合计罚款668230.44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66.823044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税收管理 |
| 违法事实 | 2017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维益食品(苏州)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员工JeffKim交通补贴和其他费用共计1815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85,187.50元;2017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企业向黄小玲支付交通补贴3564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0380元;2017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企业向黎松基支付交通补贴和其他费用共计1,424,906.92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90,893.37元。已责令企业共补交1,336,460.87元个人所得税。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100007345402411 |
| 数据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10000002427841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