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申报少缴税款是否构成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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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5 09:4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