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纳税咨询_光伏发电项目不改变用途的“复合用地”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_《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规定,“光伏方阵用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

新疆纳税咨询
2023-09-08
来源:新疆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纳税咨询_光伏发电项目不改变用途的“复合用地”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_《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规定,“光伏方阵用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

网址:https://xinjiang.chinatax.gov.cn/trsxx/pages/web/letter/politicalInfo.html?id=ff8080818a630405018a641000a10004

姓名:王一轩

标题:光伏发电项目不改变用途的“复合用地”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内容:

《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规定,“光伏方阵用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实行用地备案,不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根据该规定建设的复合型光伏项目,其中光伏方阵区未改变原有农用地性质、且进行农业种植的部分,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2条、第12条规定的“从事非农建设”?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如需缴纳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如何计算?是按照光伏支架部分的面积?光伏板的投影面积?还是光伏项目租用土地的全部面积?

当前状态:已办结

提交时间:2023-09-05 14:38:04

回复内容:

新疆税务12366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和占地时间等纳税申报数据材料以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为准;未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材料信息不完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认定意见。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对光伏、风电租赁占地的部分,按照全面积征收,占地的时间、类型和面积需自然资源部门确认。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0991-2962236。

回复时间:2023-09-08 16: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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