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答复列表_关于混合销售_我司为景区的演出项目提供文化创意服务,为达到演出效果,提供服务的同时需采购或定制灯光音响道具服装等用于演出,该业务为同一业务,请问这属于混合销售吗?是否按销售…
网址:https://guangxi.chinatax.gov.cn/nsfw/bszx/nszx_detail.html?metadataid=432
受理号:2023040329397701
所属信箱:纳税咨询
标题:关于混合销售
咨询内容:我司为景区的演出项目提供文化创意服务,为达到演出效果,提供服务的同时需采购或定制灯光音响道具服装等用于演出,该业务为同一业务,请问这属于混合销售吗?是否按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咨询人:肖**
咨询时间:2023-04-03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3-04-03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如您企业提供的文化创意服务的同时也销售音响道具服装,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按照混合销售进行缴纳增值税的。是否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则需要您自行确认企业的主营业务,如主营业务是销售货物,则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主营业务为其他的,则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